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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他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题记: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信用卡.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回顾:

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金融产品,因其同时具有消费、购物、汇兑、取现等多种功能,自1952年问世以来,迅速席卷全球,成为大众化支付工具。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相关犯罪也日益增多,复杂。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授信额度一般都在万元以上。因此,持有一张伪造的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巨大。

信用卡犯罪,多为团伙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环节所起的作用不同,法律对此有不同的量刑处置。这是现代法治中刑法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看下面的案例:

高某,男,2017年年初,高某从网上得知,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转卖获利丰厚,故决定操作几把。5月,高某租下某小区套房作为实施买卖银行卡的地点,同时在网上召集了戴某和兰某一起帮忙。高某负责联系银行卡买卖上下线、验卡,并组织安排戴某验卡和收发银行卡快递、整理以及登记银行卡,兰某负责给高某开车、跑腿拿卡和收发银行卡快递。2017年6月,公安人员在其租住房间内将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信用卡84张。

高某持有数量巨大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负责给高某开车跑腿拿卡和收发银行卡快递的兰某,是否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我们梳理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关系:

1.刑法中对信用卡的定义: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个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的信用卡的含义与目前银行和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的范围是一样的。

2.为了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惩治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刑法修正案(五)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后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了四种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3.回到本案中,高某召集戴某和兰某买卖伪造信用卡,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刑法有一个基本处罚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是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这是各人领受不同刑罚的基础。本案中,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戴某和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从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减轻、从轻处罚。

4.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罚罚金10万元;戴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罚罚金2万元;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最终法院以兰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5.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的可能性。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兰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相关情节后,对其适用缓刑2年的刑罚,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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