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一、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的工作:
1.阅卷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3.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等情形,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6.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7.出庭准备
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法院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
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8.法庭调查
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据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5)证据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据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法庭辩论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干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10.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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