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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大头娃娃事件# 郴州大头娃娃悲剧中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0年5月11日,湖南郴州爆出“大头娃娃”事件,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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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回应关于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生开处方推荐“假奶粉”事件的处理进展,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

  对停职的涉事医生及主管,如果深查与生产、销售商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或将面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

  而此次事件,与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不一样。

  从官方回应看,此款奶粉质量合格。故此次事件中生产企业将不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罪打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打击的行为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罪规制的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此次悲剧中的奶粉是蛋白固体饮料,既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更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蛋白质和营养素含量远低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故涉事母婴店销售人员在导购中对产品做口头上的虚假宣传,刻意诱导、误导消费者,把固体饮料说成特医奶粉,造成人身损害,涉事母婴店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母婴店因存在的口头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被行政处罚。处罚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将根据调查组查清的事实的严重性,将承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对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如果调查中发现此次奶粉事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接到消费者多次投诉后却不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责任人员或将面临渎职罪,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事追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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