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兰某林,女,大学学历。毕业后即在明天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明天集团)董事局办公室任职,同时担任赵某某(明天集团实际控制人)秘书。工作期间,在明知明天集团存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大量吸收社会资金,并在赵某某授意下使用部分资金购买自用的房产。随后,在明天集团无法兑付集资款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赵某某卖掉房产,将卖房资金共778万元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意图转移、藏匿相关资金。在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又积极协助藏匿赵某某家中的茅台酒、文物、工艺品及代金券等共计323700元的财物。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兰某林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兰某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审判。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
回到本案中,非法集资犯罪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兰某林明知购房资金系赵某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无正当理由,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的方式,帮助其将卖房778万元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意图转移资金,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故可认定兰某林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兰某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犯罪,系国家为了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行为,为了保护司法程序正常进行而设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发生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此外的相关“洗钱”行为只能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来打击。可以理解为洗钱罪是特别条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条款。
本案中,赵某某因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兰某林为逃避公安机关追缴相关款物,藏匿属于赵某某犯罪所得及收益的钱款、茅台酒、文物、工艺品及代金券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3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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