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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羁押公民,为何37天被称为“黄金救援期”?

                                                   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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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01

完全、充分的享有人身自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最基本、最正当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剥夺,限制其他人的人身自由。

但在特别的情形之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检法司法机关有权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暂时限制,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

02

忽然被公安机关羁押,委屈,焦急,不安,担忧,懊悔…各种情绪都会涌上被羁押公民心头。同样备受折磨的,还有被羁押公民的家属。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羁押后,出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需要,做出了家属不能会见联系被羁押者之规定。这种情况之下,只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才能在获得被羁押者家属的委托之下,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者,了解涉案情况,为那个心绪不宁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相关法律疑问。

所以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必要。而且,律师介入时间越早,越能及时了解案情,安抚当事人焦灼不安的心绪,也能平复看守所外家属的心情。毕竟,最让我们焦虑不安的,正是对未来不可知的猜测,设想,和无法掌控。

03

然而,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性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而为了方便查清案件,对法定职责为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办案机关,就会天然的,倾向于关押,延长关押被羁押的人。

那既然羁押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由谁来监督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强大的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确保办案机关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办结案件,而不是无限期的羁押状态?

答案是:接受了被羁押人家属委托的刑事律师

04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

05

  拘留的后续程序分三种: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犯罪嫌疑人。

  因此,刑事律师在此侦查阶段的重要工作就包括:根据会见被羁押者时了解到的其涉案的相关情形;与办案机关接触,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相关情节;再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断出当事人属于: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或者是否存在办案机关违反了羁押的目的,超期羁押,错误羁押的情形;

或者当事人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批捕的情形;

然后刑事律师约见办案机关,当面交流看法,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表达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或申请不批捕;或申请变更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刑事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必须在37天之内做出决定。

这正是“黄金救援期”的来历。

06

 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值得捍卫。包括被刑事追责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因故受牵连的最终证实不构成犯罪的被羁押者。刑事律师,就是和他们站在一起,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守护人。(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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