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茂名,男房东黄某,突然闯进女租客陈某的房间,强迫她脱掉衣服,并用手机对她的隐私部位一顿猛拍,并扬言如果再不付拖欠的3000元房租就曝光她的裸照。万万没想到,几天后,黄某果真在某群聊中发了她的裸照,并贴上她的头像和信息。愤怒的陈某报警,黄某被刑拘。目前,黄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诉。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刑法》
(1)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事件呢?
.本案黄某使用胁迫手段拍摄陈某隐私照,并发送到聊天群,造成传播,对陈某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极大伤害。聊天群也是公共场所,发裸照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陈某人格,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构成侮辱罪。此外,黄某在聊天群传播陈某裸照和信息,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也涉嫌违法甚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该直播的传播超过600次以上的,或者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严重后果;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传播淫秽电子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0000次以上的,构成本罪。如果黄某的行为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的立案标准,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2个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还要看传播的数量达到那个量刑级别,然后再综合看那个法定性比较高,然后定罪量刑。
不得不说,无知真的很可怕,本来只是个民事纠纷,硬生生被折腾成一个刑事案件。有利益诉求,可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切莫以私权力代替公权力,无视法律的惩罚。也提醒广大女性同胞们,要时时刻刻爱护自己,要重视自己,不要因为当下的一点点难处,就出卖自己的身体,最终结果只会让自己名誉尽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