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马来西亚跨国组织卖淫集团案发,我们受其中之一的涉案人员H的委托,介入案件做辩护工作。
2017年,深圳警方侦破了一起在马来西亚利用网络微信平台特大跨国组织卖淫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49名,扣押冻结涉案资金及财物合计3200多万元。2018年1月6日,深圳警方将涉嫌跨国组织卖淫的65人押返回国。我们刑辩团队受此跨国组织卖淫集团的涉案人员H的委托,介入此案做辩护工作。
02 法律对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定:
刑法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属于“情节严重”。
H的犯罪情节,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定,起点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经过团队的讨论,我们确定了如下的辩护思路
促成H涉嫌罪名的变更:
当我们介入案件时,H尚处在侦查阶段,H是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拘留的,通过会见H,了解了案情的大致情况。我们判断,H在此跨国卖淫集团中的作用,更加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我们迅速书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交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当案件程序进入检察院阶段后,H涉嫌的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法定量刑情节方面:
我们提出了H在犯罪集团中作用较小,系胁从犯: H因遭受感情生活创伤,出于离开深圳开始新生活的想法,受到涉案人员的欺骗,到马来西亚应聘文职工作。其主观恶性小,系受欺骗加入犯罪集团,在异国他乡举目无亲护照被扣的情况下被迫参加犯罪活动;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简单的理解就是本来系从第二档量刑起点的,可以降至第一档量刑范围内,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在酌定情节方面:
我们提出了,H在马来西亚的2个多月时间里,使用的主要犯罪工具及微信都是组织提供,最开始安排其从事招募“卖淫小姐”的工作,但H未招募到一个,可见其并无心思协助组织卖淫工作。后期,为H提供嫖客的微信号,其仅负责嫖客咨询。H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主动退出卖淫组织,于2017年11月回到深圳后找到了一份会计工作,回归正常生活,也表明其自动停止犯罪,主观恶性小;
H从事时间非常短,获利非常少,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04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H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4000元。这个量刑,也是本案被公诉16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的。
05 办案心声
对H来说,这是一个期待的罪轻处罚的结果。可以说,我们团队凭着专业和用心,用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成功地说服了法官,使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H作出了罪轻判决。这,正是刑辩律师所孜孜以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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