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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男子与人起冲突遭4人上门殴打致死,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山西长治,警方通报一起多人殴打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根据警方发布的通报显示,58岁男子马某与63岁男子程某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

  事后马某觉得自己被欺负,不能轻易放过对方,于是将此事告知其家人。马某亲人得知此事后,非常激动并决定要为马某出口恶气,遂相约一起到程某家中实施报复行为。

  根据警方的通报显示,马某的4位亲人来到程某家中后,共同对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事后4人从程某家中离开。受伤的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警方依法对包括马某在内的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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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4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程某被打死亡,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

  判断什么罪名,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比如,殴打的部位、力度、频次、行凶的器具,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故意,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等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马某自认为受到欺负告知了亲属,4名亲属上门殴打程某。从主观上判断,应该是报复发泄,替马某出气,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是,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需要结合4人的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

  个人认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4人上门群殴程某,一顿拳打脚踢,恐怕也分不清楚谁踹的程某要害部位导致程某死亡了。4人属于共同犯罪,都是实行犯,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罚。

  那么,网友问马某是否构成犯罪呢?

  本案因马某和程某的冲突而起,这要看马某和亲属是怎么说的。如果马某只是对亲属说了自己被欺负了,并没有指使亲属去伤害或教训程某,马某是不构成犯罪的。

  相反,如果马某告知亲属后,并要求亲属去殴打程某替自己出气,那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教唆犯,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情源于两个60岁左右的人,都这么大年纪了,发生冲突后本该冷静处理,但马某告知亲属,亲属居然对程某大打出手,结果出现悲剧。程某死亡,4人被抓,这代价是否太大了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