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信用卡是我们用来存取钱款的凭证,但有时它也会沦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作案工具,比如我们遗失的或者废弃的信用卡、犯罪分子自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等。有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些不正规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不过,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按规定要根据针对的对象划分罪名。
1、对人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如果不法分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到商场购物时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到银行的柜台利用信用卡对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等行为,这些都是属于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其整个诈骗过程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行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4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4)恶意透支的行为。
2、对机器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但如果不法分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进行取款诈骗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虽然其表面上与诈骗行为无异,但本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诈骗行为有一个行为模式的,包括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接着对方基于该诈骗行为而引起了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导致对方失去了自己的财物,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人是有意识的,也是在被骗的情况下自愿处分了财物,但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是无意识的机器而已。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用卡对机器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的。
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助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如果盗取或者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往往骗取数额较大,一旦被依法起诉的,要先确定可能认定的罪名,因为这将直接影响最终刑罚。若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在起诉时找个专业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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