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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含义规定:
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
3.氯胺酮100克、美沙酮200克以上;
4.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
5.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
6、杜冷丁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
7.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
8、咖啡因40千克以上;
9.大麻油1千克以上,大麻脂2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
10.罂粟壳40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都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10克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三.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期有三档:
1.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对“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认定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满足此款认定量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对“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情节严重”;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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