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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娃散步被当街猥亵,如果精神有问题,是否承担责任?

      11月16日,广东潮州,男子在路上行走时,突然走到一名少妇面前,不顾她反抗,光天化日众目睽睽对女子动手动脚并把她推倒在地,几名过路群众见状,马上上前制止,女子随后报警求助。

  根据网传视频,事发时间为9时26分,一名女子推着婴儿车,带着2个十分年幼的孩子在路上行走,此时,一名上身穿白色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的男子向她迎面缓缓走来。

  白衣男子走近女子面前时,突然向女子上半身伸出咸猪手,女子被吓得大喊大叫,并不停反抗和后退,可白衣男子却仍然扯着女子衣服不依不饶。

  女子后退途中不慎倒地,并不停发出尖叫声,男子却没有丝毫罢手的意思,竟当着2个小孩的面,在大街上对倒地女子图谋不轨,想要进一步做坏事。

  此时,一辆摩托车和面包车正好经过,面包车司机和副驾驶乘客立即下车,上前制止并推开白衣男,摩托车上的红衣男子把车停好后,也立即追上前去制止白衣男子。

  这位母亲爬起来后,马上去保护和安抚2个受惊的孩子,并推着婴儿车,带着2个小孩离开现场,据悉,女子安顿好小孩后,马上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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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涉案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男子的行为,无疑涉嫌强制猥亵罪。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制猥亵他人,涉嫌强制猥亵罪。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主观上要求故意,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

  根据《刑法》第237条,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本案中男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摸女子隐私部位、强行扒女子裤子,女子倒地后无法反抗,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而且男子公然在大街上对女子实施猥亵行为,应当在5年以上量刑。

  据警方通报男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已经被送医治疗,那是否就意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呢?当然不是。

  根据《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即便患有精神疾病,也要经过鉴定,确认男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然后确定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男子犯罪时确实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需要监护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