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故意伤害行为在伤害结果达轻伤时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定罪过程中伤情鉴定意见显得至关重要,是辩护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涉案证据之一。
基本案情介绍:
法国人安某与妻子住在“X珠花园”,因养狗被小区住户投诉。安某与妻子前往小区管理处进行交涉。此时正在管理处缴费的被害人兰某也因养狗问题与安某妻子发生言语冲突。安某向兰某脸部打了两拳。后安某被公安带走协助调查。经鉴定,兰某脸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辩护人辩护意见:
在安某被公安羁押之后,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安某,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由办案机关;在安某被送至检察院批捕申请之后,辩护人又撰写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呈递检察机关。
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辩护人认为,伤情鉴定系民事治安处理或刑事立案处理的依据。本案中安某对受害人的伤害,限于面部的两拳,且力道一般,直接导致轻伤害的可能性不大,嫌疑人及家属对轻伤害的鉴定持合理怀疑态度。因此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自首的认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根据案情事实,安某的行为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
辩护人根据查清楚的案件事实,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过错;
案件结果:
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阶段中,辩护人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安某的合法权利。案件经过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安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