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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

   职务侵占罪 的 立案 标准1979年 刑法 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 公司法 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二、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 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 占有 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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