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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强行把女生带上车驶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题记: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行为者尚未实施强奸行为,仅实施了强行带女生上车驶离行为,是否能构成强奸罪?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的?

  基本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凌晨3点,黄某驾车回家途中,看到女生兰某独自在路上行走,黄某便下车强行把兰某拉上车,意欲行驶至偏僻地段处实施强奸。途中黄某多次用言语恐吓女生,女生暗中用电话通知了家人,并多次抢夺方向盘试图逃走,黄某发现女生使用手机后动手抢夺手机致手机摔坏。当黄某行驶到某一商业有人路段时,兰某再次抢夺方向盘,黄某担心有危险便把车停下,兰某乘机逃跑并求救。随后黄某驾车返回,在几条街道外被兰某家人抓获并扭伤至公安机关。

  要构成强奸罪,需要满足怎样的构成要件?

  那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呢?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在客观构成上指行为人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必须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而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故意强奸妇女的心态。

  所以,要论证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证明2点:黄某主观上是否有强奸兰某的心态;黄某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违背兰某性的自主权,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此手段足以压制了兰某的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强奸罪中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是怎样的?

  客观行为属于外显性的,容易判断。本案中黄某在深夜的街头强行把兰某抱上汽车前座,并在行驶过程中用言语恐吓兰某,禁止兰某逃离行使的汽车,并在发现兰某使用电话后将兰某的电话摔坏。一系列的暴力行为实质上压制住了兰某的反抗。可以认定为客观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

  法律如何认定黄某的主观故意心态呢?

  主观心态是一种内心的心理状态,不具备外显性。但是可以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行为来推定。

  在实务中,更多的涉嫌强奸的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多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认定。本案中,黄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想强奸兰某。结合黄某深夜的实行行为,最终认定黄某主观具有强奸的故意。

  只有黄某在主观及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规定得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得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法律评价。故黄某深夜强行把女生带上车驶离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