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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潜逃29年后被抓,此案是否过追诉期?

       湖北襄阳,男子21岁时捅人致死,潜逃29年后被抓!近日,警方将一起29年前的命案嫌犯抓捕归案。

  男子石某是湖北襄阳人,1993年21岁的石某正是年轻气盛的年纪,事发当天他和朋友到襄北一歌舞厅玩耍。受害人付某见到石某等人,堵住门不让他们进去,并用手揪石某的耳朵。

  石某面对此等羞辱,内心怀恨在心。之后拿着一把水果刀,趁付某不备,对着其身体捅刺。结果导致了付某抢救无效死亡。

  而石某自此开始了29年的逃亡生涯,先后辗转多地,最后在安徽霍邱县某乡镇隐姓埋名地定居下来。

  而当年的办案民警,也陪着他从小伙子熬到了头发花白,最终将其绳之以法。案件在一进步调查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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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包括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杀人,也包括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杀人,如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石某被愤怒冲昏头脑,决议用水果刀杀死受害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虽然已经过去了29年,法院还是会查清案件事实和犯罪动机等细节,对石某正确量刑。

  凶案发生已经过了29年,此案没过追诉期吗?

  虽然《刑法》八十七条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然可以追诉。并且,如果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石某暴力致死,最高刑为死刑,虽然过了二十年,但经过核准依旧可以追诉;另外本案发生后,警方已经立案侦查,石某逃避侦查,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哪怕石某已经逃过了29年,法律对其依旧可以追诉。

  最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9年的逃亡生涯,不仅没能洗刷自己的罪孽,也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去罪。冲动是魔鬼!凡事要学会宽容,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