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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判无罪看企业家需防范的刑事风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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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01 我们的企业家,公司经营者,是这个经济社会中最有活力的阶层。

企业家,公司经营者,是这个经济社会中最有活力的阶层。他们不断创新不断进取,带领着不同体量的经济个体,为这个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及精神财富,不断推动经济向前发展。享受着财富和名誉带来的无限荣光,但他们同时也承担着极大的各类风险,这些风险之中,包括了能剥夺个人自由,名誉,财富的刑事风险。

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常见,合同诈骗罪打击的犯罪行为与合同纠纷极易混淆,在实务中,合同诈骗罪成为刑事风险来源中比较常见的涉嫌罪名。下面的这个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02 兰某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0年,兰某经营的“大方”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2000万元,被A公司以合同违约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兰某被判败诉,需偿还A公司的货款。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发现兰某的公司无财产可执行,遂做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2014年,兰某将公司的名称从“大方”更改为“大悦公司”,并在数月后,“大悦公司”申请了公司破产。在此过程中,法院将A公司列在了相关文件债权人名单里。2016年,兰某的大悦公司正式破产。A公司未从破产债权中获得任何执行款。

03 兰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6年6月,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兰某的“大悦”公司开出的空头支票诈骗2000万货款。兰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羁押。随后兰某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区法院认定兰某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兰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一审结果,市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案件进而二审,经过审理,市法院再次做出兰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兰某的大悦公司不存在以破产方式达到逃避返还货款,销毁会计账簿记录,隐瞒货物去向的目的,大悦公司没有实施合同诈骗A公司货款的行为。

04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犯罪行为容易混淆,但也边界清晰。合同诈骗罪打击的行为,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证明兰某的“大悦”公司诈骗A公司2000万货款,需要用证据证明兰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与A公司的经济交往中签订、履行合同来诈骗A公司的货款。

具体而言,需要审核兰某的大悦公司是否存在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或者不具备担保能力,以虚假产权证明提供担保的;或者大悦公司并没有履行能力,存在先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A公司履行或者签订合同的;或者大悦公司收受了A公司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这些行为都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05 A公司能否因货款损失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而大悦公司并不存在以上的情形。

事实上,由于出口国极端天气影响,客户拖欠货款等客观原因,导致大悦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期不能支付货款。从大悦公司与A公司之前几年从事贸易的履约情况来看,大悦公司对A公司实际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且在过往的合同履约过程从未发生过拒付货款的情况。后期出现不能支付2000万货款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贸易风险,且货款纠纷已经进入相关民事判决执行阶段。

对于大悦公司申请破产,兰某曾经通知A公司,而在破产程序相关文件里,A公司也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被列入债权人名单中。

换言之,A公司的货款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大悦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A公司不能因为无法从大悦的破产执行中得到偿还,就认定大悦公司是在实施合同诈骗,追究大悦公司的刑事责任。

06 我们的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为何特别需要警惕刑事风险

刑事风险,因其涉及国家强制力剥夺涉嫌犯罪的公民个体的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对公民而言,成为其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尤其在我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对身处要职,掌握企业命运的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极可能因其身陷刑事诉讼程序,造成无法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丧失新的交易机会,错失发展的良机,有的公司甚至面临倒闭出局的命运。虽说各种负面影响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卷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对正在经营的企业、公司、大小的生意,影响是巨大的,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如上述案例中兰某,即便最终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未认定兰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经过立案侦查后的羁押,历经一审,二审的刑事诉讼程序过程,对兰某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止身体上的,也有名誉上的,整个生活几乎完全被拖入诉讼过程的漩涡中。

07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市场竞争的残酷,经营活动中的经营风险,是企业家、管理者们本能去面对去防范的。然而,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公司、企业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经营机遇的增加,经营风险也会被放大,随之而来的,可能会导致刑事风险的不期而遇。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提醒经济生活中我们的公司经营者和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防范传统的竞争经营风险,也要警惕应对,可能降临的刑事风险。合法,合规,充分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要多走一步,积极将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纳入公司企业的发展支持中,是做好防范的基础,更助于经营事业能行稳走远。(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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