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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这起网络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题记:根据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金融犯罪。非法

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的不同,在于后者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吸收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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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因为互联网基因的植入,互联网金融披上了“创新金融”的外衣。在先知先觉的弄潮儿中,朱某便是其中一员。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朱某在尝试了发布真实招标信息后却遭遇了投资平台亏损无以为继的困顿局面,为此,朱某决定作出改变。

朱某,男,大学学历。2013年成立了“某宏”投资公司,创建了与公司名相同名称的网站并上线运营。在运营初期,朱某在平台上发布真实的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投资人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即可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朱某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直接从朱某处取得所融资金,朱某还建立投资人微信群用以发布投标信息、解答咨询等。

通过平台为20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人民币3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但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了亏损,仔细分析了亏损原因后,朱某决定改变网站投标项目,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陆续虚构115个发标人,并利用此虚假身份发布“抵押标”、“奢侈品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3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所集资金全部由朱某独自掌控和支配,除了归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及支付收益,朱某还利用募集来的资金购买多处房产、多部高档车辆,奢侈品等,并将部分房产、车辆虚构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以继续吸引新的投资资金。

2015年,警方接辖区内某银行支行洗钱处线索称,朱某的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有非法集资嫌疑。警方随之以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过周密的侦查发现:朱某通过投资公司平台先后累计向多个省市1360名不特定投资对象集资8.8亿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5.3亿元,尚有985名被集资人共计2.9亿余元本金未归还。警方冻结了朱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有现金1.5亿元。朱某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1.4亿余元。

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法院。

在本案中,朱某的投资公司资金链并未断裂,朱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有高达1.5亿的现金,投资人也并未进行举报,投资平台的业务看起来也非常正常。 朱某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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