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
题记: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台湾人赖某带领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赖某告知刘某、蔡某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刘某及蔡某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隔一周,刘某及赖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及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帮助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2. 刘某及蔡某为何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解释具体罗列了几种构成本罪的明知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交易价格或者行为方式明显异常的。回到本案中,刘某及蔡某作为台湾人士,其自身并未在大陆经商,却在高额佣金吸引下来到大陆开办自身并不需要的银行卡,开通并测试网络支付功能,且无法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形即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明知。
司法解释同时界定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数种情形。刘某及蔡某通过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回报已超此“情节严重”中的标准。故最终两人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个犯罪预备行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处理,体现“打早,打小”的立法精神。规制的非法信息传播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制的是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网络支持、广告推广,资金结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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